左政办发〔2022〕10号
关于印发《巴林左旗旗长质量奖奖励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各有关部门:
《巴林左旗旗长质量奖奖励评审管理办法》已经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巴林左旗旗长质量奖奖励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旗质量强旗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旗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赤峰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旗长质量奖是旗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我旗行政区域内在产品、工程、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位居全旗同行业领先地位,效益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 旗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出旗长质量奖获奖企业2家(产品质量奖、服务质量奖),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旗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调整旗长质量奖奖项和数量,当年申报企业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旗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 设立巴林左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旗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主任由旗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质量强旗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指导、推动、组织旗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旗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授奖企业。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旗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旗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二)发布旗长质量奖申报、评审相关信息,受理旗长质量奖申请和组织推荐,组建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旗长质量奖评选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企业质量奖申报的动员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申报旗长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旗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监督抽查结果均合格。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选旗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要求的;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或证照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部门联合惩戒的。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年度旗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巴林左旗旗长质量奖申报表、相关证实性材料和自我评价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将评审合格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委员会,确定拟奖励单位名单;评审办公室对拟奖励单位在旗级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励单位,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旗长审定后,由旗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旗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再次获得同等奖项的企业,只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杯),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招投标等方面,对获得旗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十二条 旗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列入旗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旗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企业质量持续提升、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
第十三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十四条 旗长质量奖评审过程要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评选旗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旗长质量奖的,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旗政府撤销其旗长质量奖奖项,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在获得旗长质量奖3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其旗长质量奖奖项,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申报旗长质量奖。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者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承担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程序,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旗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