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林左旗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左政办发〔2023〕12号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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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政办发〔2023〕12号

关于印发巴林左旗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各委办局、产业园办公室:

现将《巴林左旗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巴林左旗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巩固提升全旗水环境质量,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4 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23〕17 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设好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在原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完成全旗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再排查,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 回头看 ”,建立新增入河排污口清单、已完成整治入河排污口“ 回头看 ”问题整治清单。

2024年推进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2025年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排查和精准溯源

1.摸清底数。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各委办局、内蒙古赤峰有色金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林东产业园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

(1)对原有已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回头看”,重点排查封堵的排污口是否彻底封堵、保留的排污口是否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建立已完成整治入河排污口“ 回头看 ”问题整治清单(附件1),报旗生态环境分局。

(2)参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在原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通过无人机排查或人工实地勘察等手段开展入河排污口再排查,查缺补漏,做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口设置审核情况、排污许可证要求等,明确入河排污口下游关联的国控断面、水功能区以及排污口责任主体等有关情况,实现全旗入河排污口排查全覆盖。同时,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原则,建立健全排污口监测体系,做好排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受纳水体水质的监测、统计。建立新增入河排污口清单(附件2),定期报旗生态环境分局。

2.理清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旗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旗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

1.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城镇雨洪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

2.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根据排查溯源和“回头看”结果,新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进行整治;原有已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未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进一步规范化建设。制定实施“一口一策”的整治方案,明确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整治目标、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取缔、合并入河排污口后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整治措施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在饮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对于其他已丧失排水功能的入河排污口,应拆除、关闭。排污口拆除、关闭后,应采取生态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同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含乡、苏木,下同) 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应通过截污纳管予以清理合并,有多个排放口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进行排污口合并改造。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原则上不设置入河排污口,且一个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入河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之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开展技术论证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分局,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严格监督管理。

3.规范整治一批。对确需保留的排污口,要从设置科学性、合理性、建设规范性等方面明确需要整治的问题,组织进行分类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明确各排污单位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依法依规对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开展清理整治,严禁盲目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城镇污水处理厂溢流口、市政管道溢流口、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溢流口应实施铅封,或安装流量计监控溢流,非汛期或非紧急情况禁止向河道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入河排污口均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市、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24小时在线监控,所有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一年以上。排污口入河处应建设缓坡等有消力作用的平台或设施,以减少排污口所排废水对河床的冲刷。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标识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规范设置审核,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上述范围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设置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各委办局、内蒙古赤峰有色金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林东产业园办公室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对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4.加强日常监测。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企业要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环评文件、排污许可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要求,开展排污口出水水质自行监测并完成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对新改扩建的排污口在三个水文年内实施跟踪监测,如发现排污口的设置对国控断面、水功能区水质和重要引水设施产生重大影响的,需重新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对工业企业和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城镇雨洪排口、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泄洪沟)、河涌、其他排口等待生态环境部印发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后,按相应规定开展监测。

5.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系统,加强执法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借道排污等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从严查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6.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旗生态环境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全区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安排部署,及时开展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要统筹协调工信、住建、水利、农牧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全面提升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每季度报送重点河流及湖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附件3)。

(二) 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财政部门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经费的预算及安排落实;水利部门根据河道和岸线管理保护、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要求,指导排污口设置;各苏木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雨污混排口排查整治;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林东镇内城镇雨洪排口排查整治;林东产业园办公室负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的排查整治;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各苏木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2023年5月5日前报旗生态环境分局。

(三) 严格考核问责。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旗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 强化舆论监督。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1.巴林左旗已完成整治入河排污口“回头看”问题整治清单

2.巴林左旗新增入河排污口清单

3.重点河流及湖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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