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巴林左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左政办发〔2021〕32号  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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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政办发〔2021〕32号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巴林左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各部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旗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巴林左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暂空)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组长: 薄志慧 旗政府副旗长

孙继国 旗政府副旗长、旗公安局局长

王艳波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 曲源利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瀚伟 旗民政局局长

崔立强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世超 旗委政法委副书记

袁子学 旗人大教科文委副主任

张杰华 旗发改委副主任

胡喜臣 旗教育局党组成员

吴 俊 旗工信和科技局副局长

鲁振宇 旗民政局副局长

任 杰 旗司法局副局长

王瑞亭 旗财政局副局长

刘文军 旗住建局副局长

肖缚虓 旗交通局副局长

文海波 旗农牧局副局长

谢艳莉 旗文旅局副局长

赵亚辉 旗卫健委党组成员

于志远 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李文生 旗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松岭 旗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牛聪会 旗统计局副局长

陈艳丽 旗医保局副局长

袁东兴 旗人社局副局长

陈 敏 旗总工会副主席

魏学东 旗科协副主席

徐立峰 旗残联副理事长

刘志新 旗妇联副主席

魏化清 旗工商联副主席

王慧颖 团旗委副书记

李建军 旗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王 群 旗公安局副局长

乌兰格日勒 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奕林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统筹协调全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各有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或地区强化督办问责;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完成旗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巴林左旗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民政局局长张瀚伟兼任,副主任由旗委宣传部副部长崔立强、旗教育局党组成员胡喜臣、旗卫健委副主任赵亚辉、民政局副局长鲁振宇、旗公安局副局长王群、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乌兰格日勒、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奕林、旗妇联副主席刘志新、团旗委副书记王慧颖兼任。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

(三)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四)领导小组成员调整。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旗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巴林左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4日

 

 

附件

 

巴林左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一、旗委宣传部

督促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政策。引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出版、制作、传播,查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信息,落实不良信息提示制度。指导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注重挖掘和宣传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正面典型,引导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指导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客观审慎适度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指导各地电影主管部门加强电影内容审查,加强未成年人观影教育,会同相关部门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指导在内蒙古自治区登记注册的网络游戏出版单位做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落实实名注册、适龄提示等相关保护措施,协调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强化对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将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要内容。

二、旗委政法委

支持监督政法单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防范、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将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督促指导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

三、旗人大教科文委

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认真完成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订征求意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四、旗发改委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巴林左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未成年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站)、儿童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

五、旗教育局

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各项权益的保护,持续推进控辍保学工作,落实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帮助留守、困境、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践行“五育并举”教育理念,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劳动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以及国防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园、校车安全保障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依法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负责人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升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切实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帮扶工作。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做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建立教育、宣传、监督、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强化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加强学科建设,促进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积极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学生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六、旗工信和科技局

通过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引导高校院所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结合科技活动周等活动面向未成年人开展各种科普活动,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作用,丰富未成年人校外科技活动。

七、旗民政局

承担全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政策、措施,推进落实旗委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督办事项。负责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做好撤销监护权申请,依托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功能,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保障政策,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做好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和收留抚养工作,优化收养机构养育条件,提升养、治、康、教水平,履行民政部门兜底监护职责。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规范未成年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明确责任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负责推动地方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存在问题。督促乡镇(街道)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监督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强化委托照护情况,建立留守、 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给予关爱帮扶。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准入查询和定期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有关信息的调查、统计、分析,负责信息发布工作。以需求为导向,组织指导全旗儿童福利领域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儿童福利工作水平。

八、旗司法局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给予相应帮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纳入普法工作重要内容,引导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

九、旗财政局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按政策规定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为未 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资金支持,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临时监护、长期监护未成年人各项保障工作。落实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财政扶持政策,指导各地对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力量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特别是所出资监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支持和鼓励劳动密集型出资监管企业依法做好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工作。

十、旗住建局

按照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指导全旗住建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指导全旗住建主管部门监督有关儿童福利机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督促指导全旗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活动场所。指导全旗住建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十一、旗交通运输局

指导各地道路、轨道交通运输经营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优先购票、安检、乘车服务,设立未成年人保护设施,落实未成年人乘车半价客票优惠政策,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广告宣传。

十二、旗农牧局

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三农三牧”工作、乡村振兴战略和相关发展建设规划重要内容。推进乡村产业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创建更多宜居宜业美丽乡村,改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

十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加强对未成年人参与的表演活动和在线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各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设置母婴室、家庭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报警系统。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对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服务场所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采取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措施。指导各地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剧院、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并提供专门服务。关注未成年人体质健康,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参与体育锻炼、技能培训和科学健身等,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完善未成年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未成年人体育活动设施,推动体育场馆(训练场馆)低收费或免费(有条件地区)对未成年人开放。

十四、旗卫健委

指导全旗卫生健康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等开展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指导各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

十五、旗应急管理局

指导有关部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满足未成年人特殊需求,推动增强未成年人防灾减灾的安全意识,促进提高未成年人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应急救援人员在公共场所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十六、旗市场监管局

加强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的安全监管,对涉及健康安全的儿童用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惩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行为。做好涉未成年人的广告、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监管工作,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加强对未成年人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儿童药品的政策扶持,完善儿童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企业落实解决儿童用药短缺问题。指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及执法力度,依法对假劣儿童药品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支持民政等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十七、旗融媒体中心

指导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创作、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建立监看制度查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指导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播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公益广告,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指导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高度关注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客观审视适度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

十八、旗统计局

按照国家相关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性别、年龄、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

十九、旗医保局

做好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落实符合规定的困境、残疾儿童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实施29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目录。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合力。

二十、旗人社局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鼓励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落实用人单位禁用童工,娱乐场所禁用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通过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劳务输出转移就业、就近就地安置就业、灵活就业等渠道,有针对性的稳定和扩大农村牧区有就业意愿的儿童家庭劳动力就业。落实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留守、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以及用工岗位信息。支持留守、困境家庭未成年人员就读技工学校。按照职责任务分工指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落实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和定期查询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支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一、旗总工会

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假期托管服务,对困难职工未成年子女开展帮扶,推进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

二十二、旗科协

依托各地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技教育示范学校面向未成年人开展科技教育活动,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动员科技工作者、科技辅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激发未成年人的科技和探究兴趣,培养未成年人想象力、创造力。落实科技馆等科普资源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政策。

二十三、旗残联

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督促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反拐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教育工作,支持和帮助残疾儿童接受教育。

二十四、旗妇联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树立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嘎查村(社区)妇联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落实儿童之家、儿童活动中心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政策。

二十五、旗工商联

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有条件的商协会和民营企业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服务。引导民营企业职工及务工人员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引导民营企业为务工父母和留守子女提供针对性关爱服务。

二十六、团旗委

指导各地共青团、青联、学联、少先队组织、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机构做好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强化12355等线上线下服务未成年人阵地功能,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禁毒防艾等服务,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社会调查和适合成年人参与等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和扶持青年志愿者、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打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品牌项目。推动实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提出青年发展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二十七、旗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 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发挥榜样带动和教育引导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未成年人党史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深入实施“五老”关爱工程,做好境内外未成年人文化交流活动,支持和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十八、旗公安局

督促指导全旗公安机关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依法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失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诚、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惩处。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寻亲工作,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重点人群的户籍登记工作。依托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系统,认真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幼儿园、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做好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

二十九、旗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统一集中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涉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深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保护救助被侵害未成年人。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工作,通过诉讼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履行代未成年人起诉职责。做好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三十、旗人民法院

督促、指导基层派出法庭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惩性侵、虐待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加强对基层派出法庭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推进少年法庭建设,督促、指导有条件的基层派出法庭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选用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充实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保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指导基层派出法庭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对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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