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压紧压实入网餐饮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整治后厨食材管理混乱、过期原料未及时清理等突出问题,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期,我局聚焦线上外卖店铺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依法查办多起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案件。现将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以案为鉴、自查自纠。
巴林左旗林东东城某麻辣烫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8月15日,我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检查,在林东东城某麻辣烫店后厨操作台调料箱内,查获已拆封待用的增香王复合调味料,剩余395克,该原料已超出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过期食品原料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于8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拼多多网购该调味料,购进1袋,采购价31.2元,供货商资质齐全,可提供资质复印件与网购订单。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张贴不良反应征集公告,未接到消费者投诉,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二、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食材,将过期食品原料存放于后厨待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增香王复合调味料395克;2.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案例二:巴林左旗林东东城某甜品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8月13日,我局开展日常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巴林左旗林东东城某甜品店后厨冷藏柜内,查获已拆封待用的水蜜桃味爆爆蛋(果味酱),剩余0.221kg,检查时已超出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过期食品原料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于8月17日立案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拼多多网店购进该食品原料共计10袋,单价7.36元,供货商资质齐全,能够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网购订单。该爆爆蛋用于店内制作水果捞小料,因当事人未建立原料使用台账与菜品销售清单,涉案原料已开封使用,无法核定过期原料实际使用量,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张贴不良反应征集公告,未接到消费者投诉,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不良社会影响。
二、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当事人将过期食品原料存放于后厨待用,未及时清理过期食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无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水蜜桃味爆爆蛋0.221kg;2.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典型案例三:巴林左旗林东西城某米线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1日,我局开展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在巴林左旗林东西城某米线店厨房置物架内,查获已开封使用的过期调味料:左奇拉番茄沙司剩余0.435kg、左奇拉沙拉酱剩余0.945kg,均已超出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原料依法扣押,并于6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涉案酱料从供货商购进,能够提供供货资质与网购订单;该酱料用于制作煎饼果子,因未建立原料使用台账与完整销售记录,无法核实过期原料实际使用量,不能计算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张贴不良反应征集公告,未接到消费者投诉,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无不良社会后果。
二、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定期检查食材保质期,将已开封的过期调味酱料存放于厨房用于食品加工,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小、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左奇拉番茄沙司0.435kg、左奇拉沙拉酱0.945kg;2. 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下一步,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保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执法高压态势,坚持线上平台巡查与线下门店抽查相结合,紧盯食材保质期管控、原料储存、台账记录等关键环节,严厉查处使用过期原料、后厨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同时持续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督促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材采购、储存、加工关口,做到日清日查、及时清理过期食材,从源头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
网站首页
走进左旗
政务公开
网上服务
政民互动

蒙公网安备150422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