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精神,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挂牌的积极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注册地在我市或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及额度:
(一)企业与券商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并取得内蒙古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给予700万元奖励。
(二)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现首次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经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天骏板挂牌培育,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并获得受理的,每报备1家,给予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10万元奖励。
(五)外埠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以上奖励资金的审核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六条 上述专项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兑现。赤峰市财政局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
第七条 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奖励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原《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