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切实为优抚对象办实事、解难题,积极落实抚恤优待政策,现将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哪些人?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申请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审批表(需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申请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待遇需经过哪些业务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提交申请后,经嘎查村(居)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到苏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苏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后将材料上报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待遇并将电子档案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电子档案进行复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备案。
四、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从何时计发?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应自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享受待遇之日起计发。
如有其他问题,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476-8301936(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赤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