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张某在巴林左旗林东镇柴达木村蒙古营子南山草地内种植笤帚苗子与青储(玉米),在种植农作物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开垦草地7.95亩,获利1600元。
【调查与处理】2025年3月29日对张某涉嫌非法开垦草原案立案调查,2025年4月15日9 时07分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张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根据张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恢复草原植被,并于2025年4月15日10时17分对张某作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元(人民币160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贰佰元(人民币3200元)【1600元×2倍=3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张某未经林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涉嫌非法开垦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草地是国家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效益,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北疆生态屏障,林草生态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至关重要,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私自占用、开垦以及其他破坏行为,虽然开垦面积较小,情节一般,但必须进行依法处理,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