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对巴林左旗上京古镇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巴林左旗上京古镇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2月13日。在此期间,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被征收人必须署真实姓名)将意见发送至“1026286707@qq.com”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办,邮编02545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上京古镇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以邮戳为准。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
接待地点: 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3室)征收办。
附件:《上京古镇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
巴林左旗上京古镇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
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西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范围
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商厅,征收范围以实际征收户数为准。
五、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
六、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现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等特殊情况的,由旗政府组织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自然资源局、西城街道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成立房屋征收补偿认定小组,经认定小组成员实地勘察后,按照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房屋及其他补偿
(一)有证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以1:1比例置换同等面积的商厅;被征收房屋的地下室可按1:0.5比例置换二层或三层房屋。
(2)回迁安置地点为项目区域内就近集中安置。
(3)回迁安置房源为毛坯房。如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或大于安置商厅面积,以所在区域内商厅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差。自回迁安置房发放钥匙之日起,被征收人需承担后续的物业费、取暖费及大修基金等费用。
(4)选房办法及补偿款结算
被征收人通过抓阄的方式,按照抓阄的顺序号选择回迁房,同时拥有两处及以上不相邻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合并到一起抓一个阄号,方便被征收人集中使用回迁房屋。在选房完成后根据选房情况签订《房屋置换补充协议》一次性结算补偿款。选房具体事项详见《选房办法》。
(二)附着物及设施补偿
附着物、设施及设备迁移费的补偿经过评估后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1%予以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予以补偿。
八、征收启动与实施
(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得票数超过应投票总数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二)实施评估。评估机构入户实地查勘时,需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入户时间等具体事项后,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进行实地查勘,出具评估报告,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三)评估结果公示及复核。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赤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四)签订协议。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巴林左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九、补偿决定及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规定
(一)对被征收户以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为计户依据,按“一证一户”的原则进行补偿。
(二)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或者出具在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见证下的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四)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或设有抵押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和网络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卸补偿协议中的房屋和附属物,违者按协议补偿价格赔偿并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六)如被征收人为享受相关政策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房屋征收部门将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所持有土地及房屋权属信息(包括性质、面积、用途及历史来源、变更情况)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查档核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房屋征收部门。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由旗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十)本方案由旗政府委托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