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新建林东站房及配套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29日止。在此期间,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被征收人必须署真实姓名)将意见发送至“1026286707@qq.com”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办,邮编02545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火车站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以邮戳为准。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
接待地点: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3室)征收办。
附件:《新建林东站房及配套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新建林东站房及配套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方便百姓出行,经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通公司)和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协商,由双方共同出资建设林东火车站改扩建项目。按照项目进度,需对项目区内2户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
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范围
新建林东站房及配套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共2户。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7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房屋,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各户与集通公司签订的手续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测量结果为准。有集通公司批准手续的,每户认定一栋水暖电设施齐全,能够达到住宅标准的房屋为有证房屋,有证房屋以外的为附属房屋和附属设施。对未经登记或未经集通公司批准而私自搭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自行拆除。
六、住宅房屋及其他补偿
(一)有证房屋补偿
货币补偿,以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附属房屋补偿
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补偿,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突击抢建的不予补偿。
(三)附属设施补偿
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四)搬迁费
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000元。
七、评估事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房屋及附属设施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本方案进行实地查勘、评估。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八、补偿决定及强制拆迁
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或者出具在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见证下的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三)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或设有抵押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和网络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五)如被征收人为享受相关政策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由旗政府和集通公司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由旗政府委托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