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内水农〔2021〕25号)的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境内从事农业灌溉用水和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职责职能
第三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是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成立用水管控小组、用水监督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村(嘎查)委会建立用水管护组织,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保障有序和高效用水责任。
第四条 旗水利局负责确定苏木乡镇(街道)、村(嘎查)农业用水总量及指标分解,取水许可证核发,明晰用水户水权,加强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加强供水成本核算及控制。
第五条 旗发改委负责协调指导用水管理单位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做好农业水价成本测算、监审、核定等工作。
第六条 旗财政局负责对涉农涉牧、涉水项目的资金进行整合,对灌排工程建设及配套供水计量设施的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具体意见,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来源。
第七条 旗农牧局负责推进以节水为重点的高标准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及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做好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工作,积极推广水肥一体化、农艺农机节水及旱作农业等技术,加强农业节水技术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节水农业技术实验示范,提高农牧民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计量措施。对于已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灌溉机电井和地表水灌区按照计量数据计量水量,对于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机电井采取“以电折水”的方式计量水量,对于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地表水灌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计取水量。
第九条 取水管控。各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村(嘎查)负责为辖区内所有农业灌溉机电井安装智控电表,通过智控电表进行取水管控,为用水户按量预充电卡,用水户必须通过智控电表刷卡通电取水;地表水灌区,有计量设施的通过计量数据控制水量,没有计量设施的通过控制灌溉时长的方式控制水量。各行政村(嘎查)负责智控电表及计量设施的维修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破坏。
第十条 水费征收。各用水户应依法、依规缴纳水费。
农业灌溉机电井所有权归村(嘎查)集体所有的,由村(嘎查)委会统一收回管理,建立用水台账、水费收缴台账,于每年12月底前进行账目汇总存档。农业水费的使用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接受群众监督;机电井所有权归合作社所有的,村(嘎查)委会通过智控电表进行取水管控,水费由合作社收取,建立用水台账、水费收缴台账报至村(嘎查)委会;机电井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村(嘎查)委会通过智控电表进行取水管控,水费由机电井所有人收取,建立用水台账、水费收缴台账报至村(嘎查)委会;村(嘎查)委会可以协商将所有权人归合作社、个人的农业灌溉机电井纳入村(嘎查)委会统一管理。
地表水灌区。旗灌区管护中心管理的,由灌区管护中心收取水费并建立用水台账、水费收缴台账;苏木乡镇(街道)管理的,由苏木乡镇(街道)收取水费并建立用水台账、水费收缴台账;村(嘎查)委会管理的,由村(嘎查)村委会收取水费并建立用水台账、水费收缴台账。
第四章 水价形成机制
第十一条 灌溉定额及水价执行标准。
(一)灌溉定额。根据旗人民政府批复的《巴林左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划》,地下水年灌溉用水定额118m³/亩,地表水年灌溉用水定额320m³/亩。
(二)指导水价。根据《巴林左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划》测算,全旗平均地下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38元/m³,水价构成:电费、维护费、人员工资。各用水管理单位可根据不同的“以电折水”系数上下浮动。
1.电费:各用水管理单位根据不同的“以电折水”系数计算每吨水的电费。(每吨水电费=每度电费(含电损)/“以电折水”系数)
2.维护费:各用水管理单位根据设施的运行情况予以确定。
3.人员工资:各用水管理单位可以通过竞价形式予以确定。
地表水终端运行水价0.089元/m³,终端供水水价0.19元/m³。
(三)水资源税。各用水管理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水资源税。
(四)各村(嘎查)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机电井协商水价,协商水价应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地表水灌区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可以协商定价;政府定价的灌区统一进行成本核算,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收费单位提出申请,旗发改委按照程序进行定价,报旗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总量控制、限额管理的要求,对超定额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分为以下三档。
(一)对于超定额用水在20%内,超出部分水费价格为执行水价的1.5倍。
(二)超定额用水在20%—50%,超出部分水费价格为执行水价的2倍。
(三)超定额用水在50%以上,超出部分水费价格为执行水价的3倍。
(四)取用水不能超过总量控制。
第五章 奖励机制
第十三条 依据旗水利局出台的《巴林左旗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落实。成立以乡镇长(苏木达、街道主任)为组长,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各村(嘎查)书记为成员的镇级农业灌溉用水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指标,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具体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成立以村(嘎查)书记为组长,村(嘎查)“两委”班子、机电井管护责任人为成员的村级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小组,负责辖区内农业用水取水管控、维修养护等管理工作;成立以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各村(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为成员的农业灌溉用水管理监督小组,监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及农业灌溉取用水管控情况等。
第十五条 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等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共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方案编制、审查报批、实施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宣传培训。各苏木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及灌区管理单位要切实做好农业水价改革的政策解读,让广大农牧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措施;要加强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增强农牧民乃至全社会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