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北新街西段南侧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旗人民政府已做出《关于启动北新街西段南侧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左政字〔2017〕199号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巴林左旗2017年北新街西段南侧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林东五中,西至绿色家园,南至赛罕街,北至北新街,共96户。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
五、签约期限:自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签约期限为60天。
六、征收部门: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征收范围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巴林左旗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巴林左旗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1:
巴林左旗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巴林左旗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赤政发﹝2016﹞29号),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和范围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赤政发﹝2016﹞29号)。
征收范围:东至林东五中,西至绿色家园,南至赛罕街,北至北新街,共96户。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城街道管理办公室、东城街道管理办公室、林东镇政府
三、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通过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
(二)实施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和评估机构入户实地查勘,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街道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签字见证,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赤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五、房屋、土地性质和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和用途以房产证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产证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产证载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一是由于办证测量误差造成按实际建筑面积补偿;二是原址翻建没有重新申请办理房产证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补偿(二层以上按无证房屋进行补偿);三是对于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屋面积小于现居住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依被征收人申请并经过认定后,以现居住的主体房屋视为有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原有证房屋按无证附属房屋进行补偿。
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对于土地证载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一致的,经过现场勘察后确定被征收人没有占用公共用地、且四邻无争议的,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准。
对持有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的,有档案的按照档案记载的补偿;无档案记载的,经认定后按认定结果补偿。
对于即无房屋所有权证又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签署承诺书,并能证明土地来源合法,否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或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房屋,一般认定居民住宅院落中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一栋为有证房屋。一层以上不予认定。
对在征收过程中需要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成立由住建、规划、国土和实施单位等部门组成的认定组进行认定。
六、征收补偿内容及方式
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选择产权调换期房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奖励。
补偿方式: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已登记的房屋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1:1.2比例调换;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1:1.3比例调换。由平房调换至砖混结构楼房按照建筑面积1:1.5比例调换。
3、要求调换车库和商厅的,以所调换的住宅楼房建筑面积与回迁小区开发单位自行协商。
七、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规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棚改项目集体建设用地12万元/亩。
八、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已经登记的房屋(有证房屋)及附属房屋。附属房屋是指房屋登记面积以外的已建建筑。
(一)补偿金额的确定
1、有证房屋的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附属房屋及未建部分的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房屋登记面积以外的已建建筑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补偿;未建部分补偿400元/平方米。
3、装修装饰补偿。补偿标准按房屋登记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4、其他附着物、设施按下列标准补偿: 其中空调补偿迁移费4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400元,宽带入网费1000元;养殖花卉(草)、饲养鸟类、鱼类、鸡、牛等补偿实际发生的林东镇城区之内的搬运费;手压管井每眼800元;杨、柳、榆树等未成材的,每棵补偿8-12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棵,成材的按市场价补偿;果树:结果的按产量每棵补偿200-700元,苗木每棵4-8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20棵;葡萄树:结果的每棵120-180元,未结果的每棵25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4棵。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补偿的计算日期为自搬迁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楼房交付之日,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偿1000元。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征收范围内二层以下(含二层)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补偿,按经营状况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被征收人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结合其经营状况、净收益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按规定免税证明材料的,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补偿6000至9000元。
九、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十、安置房源及标准
(一)异地安置。林东城区达到入住条件的现房和取得施工许可的期房(最终以征收部门公示的房源为准)。
(二)选房办法。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先后选择安置房屋的房号,同一时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
(三)回迁楼房价格及楼层差价。回迁楼房价格以政府采购价为准。本方案所涉及楼层差价分为多层楼房(步梯楼)和高层楼房(电梯楼)和砖混结构楼房。安置房面积涉及的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
1、多层安置楼房(框架、框剪及砖混结构)楼层差价:以2层、5层为准;3层、4层每平方米增加100元。
2、高层安置楼房楼层差价:高层以2层为准;3层、4层每平方米递增50元,5至11层每平方米递增80元, 11层至15层以11层价格为准。
(四)被征收人需承担的资金款项。
1、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超面积款;
2、楼层差价款;
3、大修基金、取暖费、物业费、印花税。
(五)政府为回迁户承担的相关费用。
1、应调换和置换面积需缴纳的契税;
2、办证所发生的登记费、查档费、工本费、手续费。
十一、保障制度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林东城区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可调换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由本办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下浮比例不低于20%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1、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
2、户口簿记载常住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
3、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它住房;
4、征收部门、林东镇、东、西城街道管理办公室共同公示七日后无异议。
十二、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自签约之日起40日(含4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享受3万元人民币的签约奖;自签约之日起41日至60日(含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享受1万元人民币的签约奖。
十三、补偿决定及强制拆迁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自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四、其它规定
1、对被征收人以土地证为计户依据,按“一证一户”的原则进行补偿。对无土地证的,由棚户区改造认证组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按照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或者出具在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见证下的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4、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或设有抵押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5、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和网络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卸补偿协议中的房屋和附属物,违者按协议补偿价格赔偿并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6、如被征收人为享受相关政策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方案由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巴林左旗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为确保巴林左旗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经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将二手房纳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源库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买卖双方交易完,房屋手续齐全出证后,棚改户携带不动产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到旗棚改办进行登记,按所购买楼房(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享受每平方米400元的装修补贴。
二、增加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户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价格的10%予以补贴。
三、本补充方案适用范围
巴林左旗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程涉及到的2589户棚改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