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国营林场:
为规范林地管理,保证全旗林地不改变用途、不减少林地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3〕32号)及自治区林长办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 全面停止林粮间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根据近年来全国和全区调查监测和森林资源管理情况,采取林粮间作模式的林地,实际成林成效非常不理想,长期无法形成森林,破坏了林地使用功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林地流失,对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非常不利。在“三调”和国土年度变更调查中,实施林粮间种模式的林地被调查为耕地和旱地等非林地类,是我旗林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林地的减少严重影响了采伐、更新、林政执法及生态补偿资金发放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林场要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采取有力措施,2025年全面停止林粮间作,恢复林地原貌。
第二条 严禁更新造林前种植农作物
由于部分地方存在当年采伐、次年造林,更新造林前种植一茬农作物的情况,改变了林地用途,在“三调”和国土年度变更调查中,种植农作物的采伐迹地被调查为耕地,导致林地面积减少。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从即日起,全面禁止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前种植任何农作物,采伐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必须按时完成更新造林,避免林地流失。造林三年以上达到郁闭成林标准的,可依据《关于规范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管理的通知》(左林草字[2023]82号)文件规定,经审批后发展林下经济。
第三条 其他要求
一是严格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及“国土三调”和“三区三线”成果,依法依规管理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等各类土地。依法依规开展地类变更,严禁随意变更地类、随意改变用途、随意开发建设,坚决禁止乱占、乱建、乱开垦、乱放牧、乱樵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林地、草地、湿地范围内,严禁非法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坏林地、草地、湿地的违法行为。严禁在林地、草地、湿地上擅自开展非林草湿方面生产和建设,破坏原生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和草地湿地休养生息环境。
三是坚决遏制采伐迹地不更新行为。采伐迹地长期不更新造林,导致地类调查时被认定为草地、旱地是林地流失的重要原因。造林户要及时完成造林更新工作,并要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确保如期成林。
四是林地实际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履行林地管护义务,及时开展恢复造林或补植补造。发现违规违法种植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依规追究违法责任人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资源行为。
五是要建立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公检法司等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快现有违法图斑整改进度,确保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新增违法图斑随时交办、随时核查,依法依规及时整改。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林场对辖区内林地保护管理负有属地主体责任,行政村负有直接责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林场负有日常监管责任,旗林草局负有监督和业务指导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林场要充分发挥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林草管护机构和生态护林(草)员作用,及时发现、及时报告违规违法林粮间作行为,切实加强对林粮间作的巡查和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种植行为。
(三)旗政府将全面停止林粮间作行为工作,作为各级林长的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和实绩考核、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监管不严、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要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