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乌兰达坝派出所收到辖区牧民乌女士主动上交的37发子弹,有效消除了潜在的社会安全隐患,为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奠定了基础。
经了解,乌女士在老房子收拾父亲物品时,发现了一个小蓝布包,打开一看发现竟然是子弹,想起派出所民警宣传过不能私藏枪支弹药,于是主动上交给民警。
民警对乌女士主动上交子弹的行为予以充分肯定和赞扬,同时鼓励乌女士积极充当“缉枪治爆”宣传员,发动和鼓励身边的群众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工作,共同维护辖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目前,上交子弹已移交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左旗公安提示
私藏枪支弹药属于违法行为,如自己或亲友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请尽快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如发现有人制造、贩卖,或者持有枪支弹药的,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