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做好企业用地要素保障,加快项目只转不征手续办理。《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24年8月27日印发,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有效提升农村土地资源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巴林左旗实际,制定《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的暂行规定》。
二、起草过程
《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的暂行规定》由旗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在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并结合巴林左旗实际的基础上,起草了文件初稿,并于2024年4月19日在我旗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暂行规定》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经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主要对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手续的意义及适用范围进行阐述。
第二章 审批条件共3条,主要阐述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共11条,明确了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的审批流程,确定了土地增值收益、方案批复、公示公告、签订合同、补偿费用、农转用审批、土地供应、备案登记、土地收回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3条,重点讲述各主体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共2条,确定本《暂行规定》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