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农牧业设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拓宽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推动全旗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巴林左旗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巴林左旗农牧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2024年6月20日下发,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推进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工作,有效赋予农牧业设施产权的融资功能,激发农村牧区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巴林左旗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巴林左旗农牧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旗农牧局始终坚持为农服务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三农三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为抓手,探索完善各类经营主体融资渠道,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根据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2024年2月,由旗农牧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立足全旗实际,多次书面征求各有关旗直部门及11个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巴林左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了两个《办法》,经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巴林左旗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共十五条。
第一至三条明确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范围;四至五条明确农牧业设施用地的使用期限及用途,同时授权旗农牧局负责对全旗符合设施农用地要求并已建成的地上农牧业设施进行登记确认,颁发《巴林左旗农牧业设施产权证》。
第六至十五条规范了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办理程序,由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巴林左旗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申请表》,由设施农用地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认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盖章;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与村集体签订的流转协议需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流转协议)、农牧业设施用地备案证明、农牧业设施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明确了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变更及注销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的责任主体,要负责维护好、使用好、管理好本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妥善处置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过程中出的矛盾和问题;确定该办法由旗农牧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巴林左旗农牧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共七个章节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对农牧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意义及适用范围进行阐述。
第二章共4条,明确了抵押贷款的对象为巴林左旗辖区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贷款条件指具有依法颁发的《巴林左旗农牧业设施产权证》,且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生产能力,符合农牧业政策保险的,应积极参加农牧业保险。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牧业产业培育、农牧业资源保护、农畜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及品牌建设等。
第三章共3条,阐述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结合农畜产品生产周期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章共7条。明确了贷款操作流程,由借款人自愿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实地调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同意贷款的通知权利人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由贷款行组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按市场价由金融机构自行评估;借款人持《农牧业设施产权证》向金融机构贷款时,需向登记部门提交贷款抵押申请书,合法抵押登记证书;在结清贷款本息情形下,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共3条。阐述了贷款管理及抵押物处置情况。
第六章加强风险防范。金融机构要建立农牧业资产贷款预警机制,密切关注贷款风险。
第七章附则,确定本办法由旗农牧局、财政局负责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巴林左旗农牧局
联系电话:0476-7898700
文件链接: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林左旗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巴林左旗农牧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