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自《巴林左旗规范生态禁牧工作制度十条(试行)》实施以来,我旗取得了较好的生态禁牧成果,目前由于试行期限已过,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旗生态禁牧工作,持续保护和改善全旗生态环境,有必要结合制度试行期间的实施情况,修订完善相关内容,保证该制度的正式实施。
二、修订过程
2023年12月10日,旗政府组织旗林草局、各苏木乡镇街道、乌兰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东林场等单位,共同研究修订《生态禁牧工作制度》。经认真梳理汇总,2024年2月中旬,形成《生态禁牧工作制度》讨论稿并广泛征求了各苏木乡镇街道、相关单位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报旗政府审核把关形成征求意见稿。3月1日至15日在我旗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讨论稿,经旗政府2024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了禁牧期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禁牧区每5年划定一次的规定,我旗全域划定为禁牧区的时间为2022年5月1日,因此明确禁牧期限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30日,即禁牧区重新调整的截止日期。
(二)新增了执法主体。在原有13个苏木乡镇、街道的基础上,依据林草局“三定”方案、《自然保护区条例》、《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新增旗林草局、乌兰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林东林场为执法主体,以便有利于这三个单位在相关辖区开展禁牧工作。
(三)明确了畜种换算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注明了牛、马、驴、骡、驼分别等于5个、6个、3个、5个、7个“羊单位”的标准进行折算,便于处罚标准的规范认定。
(四)完善了执法主体工作职责。为旗林草局新增了“督查保障群众举报、线索移交、巡查发现违规放牧行为的执法工作”的职责;将苏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需配备2名以上禁牧工作人员”调整为“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生态禁牧执法人员”。
(五)设置了考核评价指标。将苏木乡镇、街道禁牧队伍建设、工作安排部署、执法查处情况等内容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便于年底对各地区禁牧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兑现奖惩,推动全旗生态禁牧工作走深走实。
相关文件: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林左旗规范生态禁牧工作制度十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