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做好全旗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发〔2023〕44号)要求,我旗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一是重点清理2022年1月1日以来以旗政府和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是对2021年12月31日之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回头看”。
三是由旗政府各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2.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组织制定的;3.无制定资格的其他机关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体主体资格的主体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4.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6.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内容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具体包括:1.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2.与其他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3.与上级政府、部门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具体包括:1.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计算;2.有效期超过5年的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延长有效期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合法性说明;3.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两年,不得延长有效期。
四、清理结果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经过初步清理,保留并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巴林左旗旗长质量奖奖励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左政办发〔2022〕10号)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左政办发〔2015〕74号)等8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关于印发<巴林左旗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左政发〔2014〕26号)等30件规范性文件。
现根据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