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救助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在重点时段管住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为预防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土生态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二、文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禁火时间:2023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禁火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防火期内拒不执行防火戒严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参与上坟烧纸等活动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拥护和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拨打公安报警电话110或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四、文件的解读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严禁在防火区吸烟、乱丢烟头及火种,严禁烧烤、野炊,严禁制售、点放孔明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严禁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杂草、烧垃圾。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
4、严禁在防火区域内进行焊接作业、施工爆破。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5、严禁在禁火区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相关文件: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