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21〕7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左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二、实施机关及适用范围
(一)实施机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全旗范围内分步骤全覆盖开展。实施机关包括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相关部门。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并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相关部门,要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并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模板见附件2),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同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确定的实施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范围,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模板见附件3),并及时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和动态调整。
(二)要科学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相关部门,要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模板见附件4)并公布。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要切实加强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特点、工作实际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示范文本见附件5、附件6)。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要强化信用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相关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安排部署好本地区、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建章立制。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相关部门,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及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于2021年9月20日前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纸质版)经本地区、本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旗司法局,旗司法局汇总后形成旗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通过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全面实施。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相关部门,要依据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工作,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旗司法局(联系方式附后)。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政府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对全旗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进行安排部署,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旗司法局。旗司法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旗政府。旗政府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督促检查。旗司法局要协调旗委组织部门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依法治旗考评指标体系。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单位及人员要依法依纪问责。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做到“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联系人: 王晓方 联系电话: 0476-7866038
邮箱: blzqfzb@126.com
附件:
1.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2.旗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示范)
3.旗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5.巴林左旗(单位名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范本)
6.巴林左旗(单位名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复函范本)
附件1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一、组织机构
组 长: 孟凡驰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长
副组长: 李成智 旗司法局局长
成 员: 刘向东 旗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旗卫健委主任
戚顺兴 旗政务服务局局长
赵紫军 旗发改委主任
王国惠 旗教育局局长
武国臣 旗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孟 和 旗民委主任
张瀚炜 旗民政局局长
毕亚军 旗财政局局长
胡秀文 旗人社局局长
王品智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师振虎 旗住建局局长
张凤学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军 旗水利局局长
王 志 旗农牧局局长
佟彩花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梁晓民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暂空) 旗审计局局长
赵 全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布仁陶格套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王建勋 旗金融和投促局局长
张凤学 旗医保局局长
王亚民 旗公安局副局长
任 杰 旗司法局副局长
王晓峰 旗气象局局长
葛振坤 旗税务局局长
罗劲松 旗住房公积金主任
史景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总经理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及时会商、研究解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和难点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落实。
(二)成员单位职责。旗司法局负责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旗政务服务局配合旗司法局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及时调整相关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及流程图,健全数据互认共享机制,为数据共享提供支撑。旗发改委负责统筹全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实现信用数据的归集、公示、共享。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做好承诺事项的信息共享、互通衔接、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司法局,具体负责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日常协调监督工作和协调会议的召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司法局副局长任杰兼任。
今后,除组长外,领导小组其他人员调整由接替本职务人员接任,并及时报旗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旗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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