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林左旗人民调解综治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左政办发〔2021〕11号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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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政办发〔2021〕11号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林左旗人民调解综治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
  《巴林左旗人民调解员综治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旗政府2021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巴林左旗人民调解综治员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并打造“枫桥经验”巴林左旗版,有效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力预防“民转刑、刑转命”案件,降低全旗整体涉警涉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赤党办发〔2018〕17号)和《关于融合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助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实施方案》(左依法治旗委〔2020〕2号)等法律要求及文件精神,决定建立集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治安辅助、诉前调解与网上立案、综治维稳职能于一体的人民调解综治员队伍。通过集中招募、统一管理、整合功能等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效能最大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统筹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全力推进平安巴林左旗建设,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民调解综治员是指以人民调解治安工作为岗位,在旗直相关单位或在各嘎查村、社区从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社会治安信息报送、协助治安管理及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等平安建设工作的志愿服务人员。
  第二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由旗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指导管理、培训考核和轮岗交流。日常工作由辖区所在地的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派驻地政府、部门、嘎查村社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工作岗位,根据需要设置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嘎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聘任与聘用
  第五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依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以德为先择优招募。
  第六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人民调解、治安、综治工作;
  (二)  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调解能力和沟通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三)  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对有业务专长、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特殊贡献的,原则可放宽到70周岁。
  第七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由旗人民调解员协会会同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从退休的政法系统干部民警职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报名人员中选取,或者从嘎查村乡村医生、退休教师、乡贤、能人、经济带头人等报名人员中选取,根据需要也可以从全旗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报名人员中选取。
  第八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由任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考察通过或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并经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备案审核通过后,与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然后上岗开展志愿服务。
  第九条  旗人民调解员协会对人民调解综治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等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旗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的工作期为一年,可以连续招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事纠纷;
  (二)受旗调委会或所在调委会委派,主动调解民事纠纷;
  (三)定期开展辖区内矛盾纠纷、治安隐患排查,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化解治安事件、预防刑事案件;
  (四)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和辖区治安情况,协助有关地区、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和治安维稳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
  (五)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和治安、刑事案件发生;
  (六)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期间,协助有关地区、部门加强对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及时报告重点人员活动情况,防止发生非正常上访和个人极端事件;
  (七)向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治安防控、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八)认真做好纠纷、治安、综治信息情况搜集、报送、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九)做好回访工作,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十)完成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平安建设等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调解纠纷、排查治安隐患,预防刑事案件,开展平安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严格保护群众及当事人隐私;
  (四)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调解民事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收案、限期结案,及时录入人民调解案件统计平台。
  (一)调解员受理的矛盾纠纷,旗人民调解协会将通过查阅台帐、参与调处、电话回访等方式,全程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矛盾纠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完毕,制作相关人民调解文书;
  (三)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
  (四)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五)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四条  实行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社会治安专项治理活动;
  (二)每周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治安隐患,要提前介入,及时化解、及时报告;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梳理分析,总结经验。
  (三)加强与相关地区、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纠纷、治安隐患、刑事案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上岗时,持证并佩带徽章,着装整洁规范;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应当遵守调解工作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徇私舞弊,接受吃请受礼;
  2、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另一方当事人;
  3、故意为难、侮辱当事人;
  4、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5、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6、其它违反人民调解、治安排查和综合治理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十七条  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综治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不得协助任何一方搜集、提供案件信息和证据。
  第十八条  当事人是人民调解综治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有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综治部门以及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任职人民调解组织设置机关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严格遵守日常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人民调解综治员实行日常考核、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分别占30%,其中10%为加分项,总分100分,具体考核办法由旗人民调解员协会制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日常考核内容:履职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等组成。考核通过日常监督、不定期抽查案件情况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月补贴内的100元作为月度考核奖,月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月度考核分在90分以上、60—90分的,分别发给月度考核奖的100%、50%,月度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予发放当月考核奖。旗人民调解员协会、各司法所联合公安派出所负责汇总人民调解综治员的当月考核结果,并于次月的5日前报旗人民调解员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旗人民调解员协会、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负责考核。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综治员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辞职和辞退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违反工作纪律,由旗人民调解员协会和派驻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解除志愿服务协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辞退:
  (一)因民事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在调委会从事人民调解治安工作一个月或不服从安排调解、治安、综治工作的;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上或身体原因不能适应调解、治安和综治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治安、综治工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综治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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