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左政办发〔2020〕1号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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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各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4日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旗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旗政府督查工作是对全旗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简称,是旗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旗政府领导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旗政府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党和国家、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方针、政策、决议、指标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旗政府督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全面、真实、准确、迅速地反映情况,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处理问题。
  第五条  旗政府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原则,做到有批必查,有查必果。
 
  第二章  督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  旗政府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政府批转、交办的督促检查事项。
  2、本级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旗长现场办公会议和全旗性工作会议决定办理督促检查事项。
  3、旗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或批示的督促检查事项。
  4、《政府工作报告》、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任务及其他重点推荐工作的督查落实。
  5、部门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的督促检查事项。
  6.、其它督查事项。
 
  第三章  督查机构
  第七条  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全旗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内设督查考核股,配备专职督查人员,负责统筹调度全旗各项督查任务。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督查事项反馈工作,人员调整须报旗政府督查股备案。
 
  第四章  督查人员
  第九条  旗政府办公室坚持全员督查的工作原则,督查人员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办事认真、作风廉洁的同志担任。
  第十条  必要时,督查人员需列席旗政府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经旗政府领导授权负责具体督查协调工作。
 
  第五章  督查工作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  旗政府督查项目需报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查反馈内容要由地区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  督查部门和督查人员对立项督查项目可采取转办、协办、自办三种督查方式。
  1、有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查项目由旗政府督查机构下达《督查通知单》,转部门或单位办理。
  2、以承办部门为主的督查项目,旗政府督查部门可协助办理。
  3、旗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涉及旗政府的督查事项,由旗政府办公室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  旗政府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不搞一般地、泛泛地督促检查。要紧紧围绕旗政府的中心工作,集中主要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主要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十四条  对一些关系全局而且持续时间较长的重大督查事项和在落实工作中难以落实的项目,要注意搞好跟踪督查,一抓到底。
  第十五条  落实旗政府各项督查事项过程中,要注意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实施督查时,对督查事项要进行详细的研究,抓住问题的症结,围绕主要矛盾搞好协调,推动问题的解决。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旗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规定时限办结上报。对时限内确实不能办结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向下达督查任务的部门或领导说明缘由,不能勉强办结。
 
  第六章  督查工作责任制
  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督查工作,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对督查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旗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及具体督查人员负责督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对督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1、在督查事项的下达与承办中,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既不可推诿,也不可越权。
  2、全旗性的督查项目由旗政府办公室办理,部门的督查项目由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旗政府办公室指定牵头单位联合办理。
  第十九条  督查过程中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督办效率。
 
  第七章  督查工作奖惩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督查人员或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改革完善督查制度、督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2、在督查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对领导决策有显著贡献的。
  3.、在督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按章办理,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的。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督查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立项督查的。
  2、对督查工作敷衍塞责,给工作造成影响、损失的。
  3、利用督查工作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旗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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