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加拉嘎乡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保障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受益者合法权益,根据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林左旗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左政办发〔2022〕35号)文件精神,细化乡级管理措施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立健全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到户类资产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
(二)坚持权责明晰原则。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按照产权归属分类分级履行后续管理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乡级辖区管理、村级管护等责任体系。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引导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管理范围
2012年以来用于扶贫开发、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衔接)资金、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京蒙协作资金、结对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以及按照其他政策要求纳入管理的项目资产。
三、资产类别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旅游服务设施等,还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产等,以及扶贫(衔接)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基础设施设备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脱贫户及监测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四、移交管护及运营管理
(一)产权移交。到户类资产归农牧户所有,所有权归属受益者,由乡级指导村级履行界定程序,建立完善的到户类资产台账,发放确权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与义务;无其他特殊情况单独到村的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村集体资产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由乡级履行界定程序,向村委会发放确权书并告知相关责任与义务。确权完成后,将完整档案报送乡农经站及乡村振兴办备案归档。
(二)管护方式。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资产后续管护。村集体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由村级负责组织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方案,确保资产持续发挥效益。资产经营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协议终止的,除上级另有安排的资产外,产权所有人应当及时招租下家经营主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公示无异议后重新确定经营主体签订承租合同,原则上做到资产不闲置,收益不缩减。资产应出租而未出租造成长时间闲置浪费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运营方式。经营性资产可采取自行运营、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但需依法依规依责明确经营主体,确权到村的资产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议定。资产所有权人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权属、经营期限、经营收益、风险承担、管护职责、违约责任、帮扶责任、退出办法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约定内容执行。因经营主体管护运营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关责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经营主体不按相关合同缴纳收益金的,自逾期未缴纳收益金之日起两个月内资产所有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经营资产,并可根据损失情况,依法追偿损失。资产所有人在逾期两个月后收不回收益金,又不向上级报告,也不采取措施,导致资产损失或无法追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管理方式。到户类资产由农牧户自主管理,村级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监督和处置管理工作;公益类和经营类资产管理坚持民主决策、公示公开、协议约束原则,严格按照现行国有资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以及行业管理等规定规范管理。要严格防控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资产日常监控台账,做好日常跟踪监测,确保项目资产运行安全。经营性资产在保证收益的同时,将运营协议、收益收缴支出凭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公告等完整档案报农经站、乡村振兴办备案。
五、收益使用
(一)收益收缴。确权到村的经营类资产由村委员会负责收缴收益,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上缴时应明确上缴金额、收益年度、上缴事项等必要说明,由农经站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和统计管理工作,并将统计核实结果以台账形式反馈至乡村振兴办。资金到账后按照本方案中的使用方式制定分配使用方案,无法立即执行使用的要按照程序做好预算使用方案,具体执行时按照使用方式执行,乡村振兴办负责方案的统计整理,将整理结果反馈至农经站。
(二)使用范围。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方面支出及项目资产运营管护等。优先保障脱贫人口及监测人口不出现“两不愁、三保障”方面问题、优先保障脱贫人口及监测人口帮扶增收,在保障两个“优先”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村级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还可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开发与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上级另有匹配专项资金的事项优先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但不得用于负面清单等方面支出。
(三)使用方式。确权到乡级代管的资产,收益金由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要求报旗级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公告后分配使用。确权到村的资产,收益金由村级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报乡级审批,乡级根据村级上报的分配使用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进行研判审批,将审批通过的方案报旗级相关部门备案。收益金的使用村级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农经站和乡村振兴办报送相关程序性档案,下发到户的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或银行代发的形式进行发放。收益金使用完成后,应及时将使用结果予以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程序。确权到乡级代管的资产,收益金执行使用时由方案中确定的站、所、办负责执行,乡纪委、农经站和乡村振兴办要加强监管。确权到村的资产,收益金执行使用时按照方案中确定的方式执行使用。村委会作为资金执行的第一责任主体,执行过程中要委派专人负责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参与资金执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因资金额度较大、专业技术较强或其他原因确需乡级监督的事项,由乡级在审批研判过程时委派相关站、所、办指导监督,需要进行评审审定的由第三方评审进行评估审定,相关站、所、办要承担起监督责任。
(五)负面清单。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项目资产经营收益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六、组织保障
(一)公开透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将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10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二)强化考核。持续强化监督考核,将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纳入村级考核评价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
(三)违规查处。对于在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理中,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侵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人民政府参照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林左旗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左政办发〔2022〕35号)文件进行制定,不尽或冲突之处参照上级管理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