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明白卡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2024年,我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82元/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88元/月。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 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 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凡能核实其真实收入的,均以实际金额为准;难以核实的人员采用劳动力系数法综合测算其家庭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
(2)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4)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5)抚恤金、丧葬费;
(6)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7)工(公)伤职工除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8)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9)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10)高龄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11)“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2)其他按政策法规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渐退工作
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6—12个月渐退期;
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政策的情形:自愿退出;征地补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瞒报、虚报、谎报重要家庭财产和收入事项的;旗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情形。
渐退期满前1个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重新对渐退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
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取消保障待遇,从渐退期满下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
对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家庭成员有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情形且符合“单人保”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可直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他家庭成员取消保障待遇,从渐退期满下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
对家庭人均收入重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转为正常保障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
(四)审批程序:户主向苏木乡镇、街道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收入测算)→民主评议(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上报→旗民政局30%抽查→拟确认→公示→确认→发放救助金→长期公示。
(五)补助标准:2024年农村牧区低保金,1-6月按月发放,年补助标准A类6984元/人、B1类5964元/人、B2类4944元/人、C1类3924元/人、C2类2904元/人、C3类1884元/人。
(六)执行文件:《巴林左旗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意见》(左政发〔2024〕8号)。
附1:2023-2024年农村牧区低保金发放一览表
2023年度 |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6072元 | |||||
A类 |
B |
C | ||||
B1类 |
B2类 |
C1类 |
C2类 |
C3类 | ||
1月份 |
506 |
370 |
308 |
246 |
183 |
121 |
2月份 |
506 |
370 |
308 |
246 |
183 |
121 |
3月份 |
506 |
370 |
308 |
246 |
183 |
121 |
4月份 |
506 |
370 |
308 |
246 |
183 |
121 |
5月份 |
506 |
370 |
308 |
246 |
183 |
121 |
6月份 |
506 |
370 |
308 |
246 |
183 |
121 |
上半年提标补发 |
208.5 |
10 |
10 |
10 |
10 |
10 |
7月份 |
554 |
370 |
308 |
246 |
183 |
121 |
8月份 |
554 |
406 |
349 |
262 |
195 |
137 |
1-7月在享低保户调标补发 |
154 |
176 |
67 |
50 |
67 | |
1-7月新增低保户调标补 |
156 |
177 |
69 |
52 |
69 | |
9月份 |
554 |
406 |
349 |
262 |
195 |
137 |
10月份 |
554 |
406 |
349 |
262 |
195 |
137 |
11月份 |
554 |
406 |
349 |
262 |
195 |
137 |
12月份+提标补发 |
633.5 |
576 |
519 |
432 |
365 |
307 |
合计 |
6648 |
5110 |
4434 |
3348 |
2538 |
1848 |
2024年度 |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6072元 | |||||
A类 |
B |
C | ||||
B1类 |
B2类 |
C1类 |
C2类 |
C3类 | ||
1月份 |
554 |
406 |
349 |
262 |
195 |
137 |
2月份 |
554 |
406 |
349 |
262 |
195 |
137 |
3月份 |
554 |
406 |
349 |
262 |
195 |
137 |
4月份 |
554 |
406 |
349 |
262 |
195 |
137 |
5月份 |
554 |
406 |
349 |
262 |
195 |
137 |
6月份 |
554 |
406 |
349 |
262 |
195 |
137 |
7月份 |
554 |
406 |
349 |
262 |
195 |
137 |
合计 |
3878 |
2842 |
2443 |
1834 |
1365 |
959 |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认定条件:具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注:法定赡养人指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包括婚生的和非婚生的收养的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救助标准:2023年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38元/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750元/月;部分及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479元/月和1244元/月。
附:2022-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一览表
2022年度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
城镇 (元/季度) |
其中:机构供养 |
农村牧区 (元/季度) |
其中:机构供养 | |
1-2月 |
1960 |
1960 |
1416.66 |
1416.66 |
3月 |
980 |
980 |
708.33 |
708.33 |
4月 |
980 |
980 |
708.33 |
708.33 |
5月 |
980 |
980 |
708.33 |
708.33 |
6月 |
1018 |
1018 |
725 |
725 |
1-5月补发 |
38 |
38 |
16.66 |
16.66 |
7月 |
1018 |
1018 |
725 |
725 |
8月 |
1018 |
1018 |
725 |
725 |
一次性生活补贴 |
100 |
100 |
100 |
100 |
9月 |
1018 |
1018 |
725 |
725 |
价格补贴 |
30 |
30 |
15 |
15 |
10月 |
1018 |
1018 |
725 |
725 |
11月 |
1018 |
1018 |
725 |
725 |
12月 |
1018 |
1018 |
725 |
725 |
2023年度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
城镇 (元/) |
其中:机构供养 |
农村牧区 (元/) |
其中:机构供养 | |
1-2月 |
2036 |
2036 |
1450 |
1450 |
3月 |
1018 |
1018 |
725 |
725 |
4月 |
1018 |
1018 |
725 |
725 |
5月 |
1018 |
1018 |
725 |
725 |
6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1-5月补发 |
20 |
20 |
25 |
25 |
7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8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9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10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11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12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2024年度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
城镇 (元/) |
其中:机构供养 |
农村牧区 (元/) |
其中:机构供养 | |
1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2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2月一次性生活补贴 |
50 |
50 |
50 |
50 |
3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4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5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6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7月 |
1038 |
1038 |
750 |
750 |
(三)审批程序: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苏木乡镇、街道受理→资格审查→调查核实(入户、民主评议)→公示→上报旗民政局→30%抽查→审批→发放供养金→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发放照料护理金。
三、临时救助
(一)临时生活救助
1.救助条件: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救助标准计发。
3.审批程序:困难户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苏木乡镇、街道受理→调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批→公示→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急难救助
1.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各类保险和社会救助后,住院医治自费数额巨大,无力进行继续治疗,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因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家庭财产损毁,导致家庭基本上一无所有,实际生活极度困难的;遭遇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住院医治自费数额巨大,没有责任者或经过诉讼穷尽措施得不到经济赔偿,家庭和个人面临生存危机的;其他极特殊情况需要急难救助的。
2.救助标准:年度累计自费20-3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5万元;自费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5-10万元。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毁,家庭生存出现危机的,根据家庭成员状况、自救能力等给予最高1万元的救助金。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5000元的救助金。
3.审批程序:资金审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旗民政局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提交旗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一)救助对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吸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救助标准:孤残儿童集中供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100元,分散供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
(三)审批程序: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受理→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查验→审批确认→发放补助资金。
五、残疾两项人补贴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概念
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两项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范围
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范围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智力和三级精神的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残疾人,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残疾人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
(四)、补贴发放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五)、不能享受残疾人补贴的几种特殊人群
1、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六)、审批程序: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苏木乡镇、街道受理→调查初审→旗级残联部门认定→旗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上报旗财政发放资金。
六、高龄津贴
(一)补贴对象:户籍在巴林左旗行政区域内的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每人每月600元。
(三)审批流程:本人或家属自愿向嘎查村(社区)申请→嘎查村(社区)受理初审→苏木乡镇(街道)审批→旗民政局审批确认→苏木乡镇(街道)录入“一卡通”发放资金→旗民政局公示。
七、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一)保险对象:具有赤峰市巴林左旗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保期内达60周岁的老年人,均视为参保人员)。
(二)保险金额:总保额25000元/人,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5000元。
(三)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包括户内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如: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出旅游,正常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四)理赔程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不需要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只需要留存好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的相关单据,在保险期间内将相关手续送到中国人保财险左旗支公司进行报案理赔。
(五)报案所需单据:出险人身份证、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住院完整病例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被保险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受益人可持相关材料办理理赔。
保险办理地址:巴林左旗林东镇老鸿运斜对过中国人保财险左旗支公司(电话:7888595)
巴林左旗民政局城乡低保股 电话:7861403
巴林左旗民政局救助股 电话:7861012
巴林左旗社会事务和福利股 电话:786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