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强化工作责任,促进农村牧区公益性岗位实现就近就业,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岗位设置、招用、录用、流程,根据《赤乡振发{2023}66号》等文件和旗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巴林左旗各苏木乡镇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二条 农村牧区公益性岗位是以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脱贫人口,是帮助脱贫人口实现岗位增收的一种就业帮扶方式。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能够承担公益性岗位工作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脱贫人口(年龄可适当放宽:男 16-70周岁, 女 16-70周岁)。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1、各苏木乡镇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岗位申请。2、各嘎查村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两委”会议根据家庭实际贫困情况和身体状况进行商讨表决,确定初步人选并形成会议记录。3、村内将初步确定人选报送苏木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初核,核查内容:年龄、脱贫是否享受政策、残疾等级等信息,核查结束确定人选报旗就业服务中心。4、巴林左旗就业服务中心根据苏木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供人员名单进行复核,核查内容:是否通过其他渠道就业、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信息,核查通过后向各苏木乡镇反馈结果。5、各苏木乡镇收到巴林左旗就业服务中心反馈后,出具正式文件申请并通知确定人选填写《公益性岗位申请表》(附件1)、签订《农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书》(附件2)。6、各苏木乡镇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台账,安排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按点、按序”打卡签到,留存在岗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打卡水印照片,于每月10日之前打卡签到,将签到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送巴林左旗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凡有人员退出时,应在当月月底前向巴林左旗就业服务中心提交辞退申请,批复后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第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按时到岗的,应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三)严格遵守党委政府各项规章制度。
(四)有以下情形出现时,由镇村负责对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解聘:1.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2.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3.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4.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5.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出勤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人每年于十月底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做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