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矿业科技大厦1幢2101室
违法事实: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驻赤峰山金红岭有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8202、8201采场、615m中段掘进工作地点安设的局部通风机未指定人员管理。
处罚及依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第4.8条:局部通风机应指定人员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3.3项(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2月13日,该单位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